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海南省气象学会”,英文译名:Hainan Meteorolo
gical Society(缩写HMS)。
第二条 海南省气象学会是海南省气象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地方性
的、非营利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
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发展气象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团结和动员广大气象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
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思想,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气象科
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气象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气象科技人才的成长
和提高,促进气象科学技术与经济有机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服务,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反映气象科学
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为他们服务。
第四条 海南省气象学会受海南省科学技术协会领导并为其组成部分分。社团
登记管理机关为海南省民政厅。
第五条 海南省气象学会办公地点在海南省海口市海府路60号海南省气象局办
公大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海南省气象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
(二)普及气象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
(三)为科技、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进行决策咨询、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四)接受委托进行科技政策、规划、科研项目的论证,科技成果的鉴定、评
奖、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等任务。
(五)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帮助会员充实新知识,进行技术培训和开展
青少年气象科技活动。
(六)加强同兄弟学会间的联系,为发展有关交叉学科组织协作。
(七)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有关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
作者的友好交往。
(八)编辑气象科技文献、气象学术刊物和科普刊物;举办为气象科技工作者
服务的各种科技活动。
(九)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党和政府反映气象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
举办有益于会员的活动;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学会各项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气
象科技工作者;提倡并鼓励会员和广大气象科技工作者遵守科学道德、发扬协作精
神,推动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团体会员、荣誉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担任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职称的气象和有关专业的科技人员;
(五)在气象行业工作满5年的工作人员或副科级以上职务的工作人员;
(六)气象和有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在科研、教学、生产、企事业单位和管
理部门从事工作3年以上,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者;
(七)虽非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但已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学术水平的气象和
有关专业的科技人员。
第九条 团体会员:凡与本会专业有关,并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科研、
教学、管理、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学术性团体,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
会工作,可申请为团体会员。
第十条 荣誉会员:对本会有重大贡献的著名气象专家、学者,可授予荣誉
会员称号。
第十一条 名誉会员:对发展气象科学技术有重大贡献,具有较高学术威望,
热心参加或组织与我会进行学术交流的外籍专家、学者,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荣誉会员和名誉会员称号,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授予。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科普及其他活动;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执行本会决议和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
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行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
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
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
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的日常
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理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进行奖励,表彰和授予荣誉称号;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上通过酝酿、协商、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
选举产生。理事会人选原则上每届更新三分之一以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
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
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
会闭会期间,对理事会负责。理事长缺位时,由常务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从
副理事长中选举接替。
第二十六条 在理事会任期内,由于人事变动,理事原推荐单位提出更换理事
的要求,或由于工作需要而增补的理事或秘书长、副秘书长缺位,需经常务理事会
讨论,并以三分之二多数票决定增免。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
有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
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动力。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超过规定年龄,因工作需要仍须继
续任职的,由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和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
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特殊情
况的,由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和经社
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
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根据气象科学分支学科发展情况,在理事会下设若干学科委员会。
分别挂靠在某一业务、科研单位或院校,由挂靠单位指派学术秘书并给予经费资助。
学科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至四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学科委
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委员分工成立若干学组或专题组。
学科委员会的成员任期五年。
学科委员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具有学科代表性的工作机构,基职责是:
(一)制定分支学科的学术活动计划;
(二)召开分支学科的学术会议和组织其他科技活动;
(三)提出分支学科发展情况的报告或建议;
(四)承办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学会秘书处,由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挂靠在海南省气象局。
本会秘书处受理事会和海南省气象局党组的共同领导。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会员单位赞助;
(五)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 利息;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
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产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
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
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
会及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
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
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是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
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请业务主
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
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
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
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
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1年3月21日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